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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董上海一门店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老姜被罚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7 16:40:06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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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有关大董(上海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路店因涉嫌运营不符食品标准的食品类案”。据了解,大董(上海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路店因市场销售农残超出食品标准限定的生姜,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被上海市静安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000元。
  行政处罚认定书表明,2021年11月02日,上海市静安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品测(上海市)检验贸易有限公司对大董(上海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路店(下称“被告方”)市场销售的生姜开展取样检验。2021年11月23日,品测(上海市)检验贸易有限公司出示《检验报告》(No:2021-NCP-虹口-0950)。系统检测,该生姜噻虫胺、噻虫嗪新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被认定为不过关。
 
  核查,被告方于2021年11月01日从上海市旭店商贸有限公司购置了10斤生姜,进货单价6元/斤,总价格60元。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6日期内,被告方以生姜作调料与食物生产加工后再以菜肴开展运营市场销售,在其中品测(上海市)检验贸易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以售价6元/斤购入的2斤生姜,经营额与非法所得均没法测算。至《检验报告》(No:2021-NCP-虹口-0950)出示前,该批号生姜已应用完,无库存量,故金额额度60元。
 
  被告方市场销售农残超出食品标准限定的生姜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严禁生产运营以下食品类、食用添加剂、食品类相关产品:……(二)高致病微生物菌种,农残、饲料残余、微生物内毒素、重金属超标等环境污染化学物质及其别的伤害身体健康的化学物质成分超出食品标准限定的食品类、食用添加剂、食品类相关产品;……”的要求,组成了生产运营不符食品标准的食品类的违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勒令被告方马上纠正违纪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所示:处罚RMB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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