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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08 10:42:18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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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号),涉及福建省福建省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泰李干(凉果类)。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650830660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永泰李干(凉果类),被抽样单位为福建农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省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省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永泰李干(凉果类)”17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95元,并处罚55000元整。
  (二)经营企业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农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农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永泰李干(凉果类)”17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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