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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判刑,还要惩罚性赔偿!海宁法院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30 10:35:38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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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得好,“人是铁饭是钢,食以安为先”。食品类安全第一,但也许有些人为了更好地权益,在明知道商品不过关的情形下,依然怀着心存侥幸市场销售出来。近日,海宁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和其经营人就因而遭到了法律法规的惩罚。
  2020年7月,嘉兴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某食品公司制造的香醇食用油开展了取样,经嘉兴市食品药品安全与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院检测,食用油有机溶剂残余量新项目不符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检测结果不过关。
  8月,余姚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企业送到了不过关結果通知单及检测报告。但自此,该企业在明知道食用油不过关的情形下仍开展罐装、市场销售。
  接着,余姚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企业扣查了食用油289瓶(额度计11198元)、包装木箱120捆及其从某商贸有限公司招回的食用油1194瓶。
  案审期内,被告方企业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撤出非法所得1余万元,并已撤出附加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费5余万元。
  海宁市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方企业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道购入的食用油经检测为不过关的情形下,仍开展罐装、市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生产制造、市场销售额度17余万元,其手段已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罪,且此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国某为被告方企业具体经营人,依规理应对企业被判罚款,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刑事追究。
  最后,人民法院以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罪被判被告方企业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罚款RMB9万余元,被判被告国某刑期10个月,并罚金RMB9万余元,与此同时严禁被告国某在刑罚执行结束之日或保释之日起3年之内从业食品生产、市场销售及有关主题活动。
  与此同时附加民事公益诉讼宣判被告方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出的赔偿费5余万元,由余姚市人民法院依规处理,并勒令于宣判起效之日起5日本质全国新闻媒体或服务平台上公布道歉。
  法律条文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中夹杂、造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或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市场销售额度五万元以上不满意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内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售销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罚款;市场销售额度二十万元以上不满意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处以售卖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罚款;市场销售额度五十万元以上不满意二百万余元的,处七年以上在续徒,处以售卖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罚款;市场销售额度二百多万元的,处十五年刑期或是无期,处以售卖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罚款或是没收财产。
  本案是海宁市第一例伤害食品卫生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对伤害食品卫生安全刑事犯罪给予刑事案件打压的与此同时,充分运用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究责任作用,根据对侵权人提到惩罚性赔偿,增加其犯罪成本费,对侵权人及潜在性违法违纪者造成威慑与警告功效,维护保养了用户合法权利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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