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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6号(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09 16:27:59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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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国际卫生组织(OIE)应急汇报,8月26日所在国东南方省(Sud-Est)家养动物产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到的传染源小动物总共2500头院子野猪。为保障在我国养殖业安全性,避免肺炎疫情传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公示如下所示:
  一、严禁立即或间接性从海地键入猪、山猪以及商品。
  二、严禁收寄或带上来源于海地的猪、山猪以及商品入关,一经发现,一律作退还或消毁解决。
  三、入境船只、航天器和铁路线火车等运载工具上,如发觉来源于海地的猪、山猪以及商品,一律作保存解决,且在中国地区滞留或运作期内,没经中国海关批准,不可启封使用。其废料、潲水等,一律在中国海关的监管下做无害化,不可私自抛下。运载工具上如发觉非洲猪瘟疫情,严苛依规对环境污染或很有可能环境污染地区监管执行防疫消毒解决。
  四、对边防站等单位捕获的非法入境的来源于海地的猪、山猪以及商品,一律在中国海关的监管下做消毁解决。
  五、凡违背以上規定者,由中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实施细则相关規定解决。
  六、各中国海关、各个小动物疫情防止操纵组织及小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要各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要求,密切配合,搞好检验检疫、疫防和监督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生效日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9日
 
  公示下载地址:
     中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有关避免海地非洲猪瘟传到在我国的公示.doc
     中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有关避免海地非洲猪瘟传到在我国的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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