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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罚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18 11:01:03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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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19年第11号)》,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茉莉馅鲜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罚

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罚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茉莉馅鲜花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2536,加工/购进日期:2019-06-03;规格型号:240克/袋);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4172)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茉莉馅鲜花饼1箱(20袋),共计4.8公斤,货值456元;已销售1箱(20袋),共计4.8公斤;库存0箱(0袋),共计0公斤;召回0箱(0袋)(销售食品已被食用,经召回,无消费者退回),共计0公斤;封存0箱(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茉莉馅鲜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元(大写:壹佰叁拾陆圆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茉莉馅鲜花饼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进货查验不到位所致。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进货索证索票工作,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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