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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15 15:48:05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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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海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经典案例,如下所示:
  一、石某丽市场销售带有西地那非的有毒有危害食品类案
  2020年初,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协同海盐县派出所查处一起多的人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有毒有危害食品类案。2021年4月27日,经海盐县人民法院评定,此案同案犯石某丽尚不组成违法犯罪,海盐县派出所依规将石某丽因涉嫌行政部门违纪行为移交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被告方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多次根据手机微信,往上家选购“JGELZ 精戈现磨咖啡营养粉”270盒,钱款总共32700元。截止到事发,以上食品类被告方利用手机微信对外开放市场销售或随销售别的商品赠予别人226盒,盈利825元,剩下44盒被海盐县派出所破获(随刑案解决)。以上“精戈现磨咖啡”经检测,带有“西地那非”成份,应确认为有毒有危害食品类。
  2021年8月18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对被告方石某丽做出没收违法所得825元,处罚RMB654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二、海宁市某昇冷冻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规定市场销售食品类案
  2021年2月10日, 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对海宁市某昇冷冻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企业库房内发觉待市场销售的5件進口冷藏去骨牛前腱肉,出产地:比利时,生产商SOMICAR  S.A,生产制造批号号:20201012-20201126,被告方至事发未能“浙冷链物流”对系统以上商品开展扫二维码进库。
  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1年1月26日对双方未按照规定规定市场销售食品类做出警示的现场行政处罚法,并勒令其纠正。被告方未整顿及时,2021年3月26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RMB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三、海宁市某大食品有限公司违背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案
  2021年2月22日,海宁市某大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制造标识不符食品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执行生产运营过程控制而遭受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2021年10月至11月间,经顾客检举,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并取样检验,又发觉被告方生产制造并市场销售的庆云平菇和银耳商品,其包装袋子上标记的动能值不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范规定;黑芝麻粉商品包装袋子上标记的蛋白质量标准不符《芝麻》(GB/T 11761-20064.2.1)标准;庆元平菇商品包装袋子上标记的碳水成分显著违反常理,且其包裝上标记的产品执行标准“GB 2760”显著不正确;枸杞商品包装袋子上未标识产品品质级别,不符枸杞子商品国家行业标准GB/T 18672-2014规定;意宝蓝莓干(规格型号:200g/袋)标明的营养元素系统检测不符《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范规定。另查清,被告方在散装生产过程中存有未按照规定执行生产运营过程控制个人行为。
  由于上述事实,2021年12月28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对被告方生产加工的标识不符食品标准的意宝庆元平菇15袋、意宝银耳20袋、庆元平菇包装袋子89个、意宝银耳包装袋子102个给予收走,处以处罚RMB4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对双方未按照规定执行生产运营过程控制个人行为依规做出处罚RMB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四、崔某强无证无照从业食品经营案
  2021年6月30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部门稽查人员依规对坐落于海宁市海昌街道社区双宏路22号员工住宿楼一楼的经营地开展查验,当场看到该店铺广告牌是“蒲岐海产品私厨”,店内总面积200平米,内有餐厅厨房1间,凉菜间1间,服务厅1个,包间6间,店内有灶头、电冰箱、冷柜、消毒碗柜等厨房设施,当场另有10张饭桌及凳子多个。当场有职工3名,冷柜、电冰箱内的材料均为用以餐饮业生产加工的食物,被告方当场不能给予合理的工商执照和食品类许可证办理。核查,被告方未注册公司也未获得食品类许可证办理,于2021年3月5日逐渐,在海宁市海昌街道社区双宏路22号员工住宿楼一楼四间房子,设立餐馆从业餐饮经营主题活动。依据当场破获及被告方给予的付款票据,可查证被告方经营额总共6183元,故被告方非法所得为6183元。
  2021年8月17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183元,处罚RMB5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五、海宁市某绿栽种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销售不符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行业标准一般大白菜案
  2021年4月16日,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坐落于海宁市凤岗镇山东泰山村的海宁市某绿栽种有限责任公司栽种的一般大白菜(正发售市场销售)开展抽样检验,系统检测,啶虫脒成分1.2mg/kg,不符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行业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要求,为不过关农业产品。被告方对检测結果有质疑,经复查仍不过关。核查,被告方栽种的一般大白菜在市场销售前约10日应用过10%啶虫脒·哒螨灵微溶剂化肥。至事发,该批一般大白菜已所有采摘,共市场销售一般大白菜1980Kg,市场销售平均价1元/Kg,销售款1983元。
  2021年7月2日,海宁市农业农村局依规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983元,处罚RMB1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六、海宁市海洲街道社区某海卤味店生产销售不过关食品类案
  2021年5月13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方生产制造的卤牛肉(生产加工时间2021年5月13日)开展监管抽样检验。经检测,该商品柠檬黄新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2021年6月10日,稽查人员向被告方送到检测报告NO:21JF0513134,并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未发觉被抽样检验批号的卤牛肉。2021年6月25日,稽查人员对被告方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铺生产加工地区发觉两位工作员已经开展熟食加工制做,并在生产加工地区发觉一瓶已开封市橙黄色(食用添加剂混配添加剂),净重300克,标志写有调料:食盐(60%)、日落黄(32%)、柠檬黄(8%),应用范畴:蔬果汁(浆)类饮品。因双方未跑业务纪录,非法所得没法测算。
  2021年9月,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做出收走已开封市橙黄色(食用添加剂混配添加剂),处罚RMB10500元的行政处罚法。
  七、海宁市海昌某珠日用百货店运营不符食品卫生标准仿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1年4月21日,被告方从微信上顾客惩处700元的价格购买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纯粮酒6箱共72瓶,标准经营者名字为北京市顺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地。购入后以15元一瓶的价位在店内市场销售。以上纯粮酒经检测,酒精含量新项目不符GB/T20822-2007及其标识标示值规定,检测结果为不过关。
  另查清,2021年3月3日、3月23日,被告方依次各以1160元的价钱从微信上顾客处购买牛栏山陈酿纯粮酒200瓶(265ML/瓶)、120瓶(500ML/瓶)。至2021年7月16日被破案发,被告方已总计市场销售以上3种规格型号纯粮酒销售总额2548.5元,未销售白酒金额1822.5元,违反规定经营额总共4371元。以上3种规格型号的纯粮酒经评定,系仿冒牛栏山商标注册的纯粮酒。
  2021年9月13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做出收走牛栏山白酒共220瓶,处罚RMB2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八、嘉兴市某生酒业公司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类案
  2021年4月20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店家售卖的‘云生谣杨梅酒’未标识过多喝酒有危害身心健康等提示语,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举报材料。经现场检查,未发觉“云生谣杨梅酒”库存商品。经进一步调研,被告方确定市场销售过“云生谣杨梅酒”,被告方2021年1月授权委托仙居县车前酿造厂生产制造的“云生谣杨梅酒”商品标签标明“酒精含量20%VOL”,归属于酿造酒,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以及其配制酒》规定,应标识“过多喝酒有危害身心健康”,可与此同时标识别的提示语。被告方的“云生谣杨梅酒”商品标签沒有“过多喝酒有危害身心健康”有关标识,不符合要求。
  2021年7月15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做出处罚RMB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九、海宁市海州街道社区某丰副副食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7月5日,稽查人员对海宁市海州街道社区某丰副副食店查验时,在该店铺发觉有一次性使用注射针(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销售,但该店铺无法提供合理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证书。
  被告方从天猫商城上选购“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40支(规格型号为5ml的20支,规格为2.5ml的20支)并放到店内市场销售,与此同时将以上“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发布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实现市场销售。至2021年7月5日我区稽查人员现场检查才行,在被告方店内发觉规格型号为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12支,规格型号为2.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12支,并在当天将以上“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从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左右架。核查,被告方共市场销售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8支,市场价格为6元/支,市场销售额度48元,2.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8支,市场价格为5元/支,市场销售额度40元。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归属于注输、医护和安全防护器材–02无菌检测注射针,管理方法类型为三类,被告方未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归属于未经同意许可运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评定此案金额额度220元,非法所得88元。
  2021年9月13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做出收走“一次性使用无菌检测注射针 带针”24支,没收违法所得88元,处罚RMB5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
  十、许某等人未经同意许可运营药物案
  2020年12月7日,海宁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通告查清:被告方许某于2018年5月29日起,从某厂家批发企业购入药物“人体白蛋白”,并市场销售给别人。截止到事发,许某共向某厂家批发企业购入药物“人体白蛋白”51次,905支,购进额度242535元。以上人体白蛋白,被告方许某以260元/支的格价销售给当事人洪某霞390支(规格型号:5g*50ml(10%)),当事人洪某霞再用300元/支的价额销售给别人。
  当事人许某等人未获得药物许可证办理从业医药销售主题活动的违纪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2021年12月30日,余姚市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将此案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以上实例以及他大量案子,均已在各省企业信息查询公示系统(http://zj.gsxt.gov.cn/index.html)及其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1)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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