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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塑一周年!一批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1-08 14:54:03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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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销售市场监督机构深入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依规严肃查处应用塑胶制品违规行为。
  2021年,全省受理有关案子244起,处罚150余万元。现将一部分经典案例发布如下所示:
  上海市金山区琛瑞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部市场销售不过关塑胶农膜案
  2021年4月20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对上海市金山区琛瑞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部卖的星河牌聚乙烯吹塑农膜开展了产品品质监管抽样检查。系统检测,其壁厚误差新项目不符《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定,被认定为不过关。
  被告方市场销售不过关塑胶农膜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严禁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确保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规范和规定的工业品。实际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收走被告方非法所得RMB306元,处以处罚RMB5600元。
  南京市非常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长宁店应用不生物降解一次性一次性吸管案
  2021年4月13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依据检举,对南京市非常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长宁店的“非常泰泰国串串香”店面开展查验,当场查见该店面在餐饮店经营主题活动时供消费者喝饮料汽水应用的妙诺牌一次性一次性吸管,其商品标签明确材料为聚丙稀(PP),归属于不生物降解塑料产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九单位《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改办环资〔2020〕1146号),一次性不生物降解塑料一次性吸管归属于我国严禁应用的一次性塑胶制品。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我国依规严禁、限定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应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胶制品”的要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纠正,处以处罚RMB10000元。
  上海市丸万塑料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过关塑胶包装袋案
  2021年3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相继接到广西省、江苏省、天津市等地市場监督机构的监管抽检不合格产品通告函及检测报告,表明上海市丸万塑料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制造多批号不过关塑胶包装袋。核查,2020年9月1日至3日,被告方生产制造2批号塑胶包装袋56000只并市场销售给广西省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10月21日至23日,生产制造2批号塑胶包装袋共20000只并市场销售给江苏东台市东台大润发超市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月25日至31日,生产制造1批号塑胶包装袋120000只并市场销售给天津市家福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大型商场。以上5批号塑胶包装袋系统检测薄厚新项目不符 GB/T 21661-2008 规范,被认定为不过关。
  被告方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终止生产制造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RMB7945.4元,处以处罚RMB20865.8元。
  潘某强向顾客无尝给予塑胶包装袋案
  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在对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某销售市场内的东西南北货店执行现场检查时,发觉该店铺经营人潘某强在销售产品时为顾客无尝给予塑胶包装袋。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零售场地可独立制订塑胶包装袋价钱,但不可有下述个人行为:(四)向顾客无尝或变向无尝给予塑胶包装袋”的要求。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该方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对被告方处罚RMB3000元。
  上海市鲁桥餐饮店积极向顾客给予一次性餐具案
  2021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觉,上海市鲁桥餐饮店的店内地区内悬架有一次性餐具木筷,该地区无专业工作员管理方法,顾客可在这里地区内自主取放。被告方的个人行为因涉嫌积极向顾客给予一次性餐具,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告方印制《责令改正通知书》勒令被告方纠正积极向顾客给予一次性筷子、汤勺等厨具的违规行为。2021年10月27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人员再度对被告方开展监督管理,发觉被告方未开展纠正。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可积极向顾客给予一次性筷子、汤勺等厨具”的要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根据该规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被告方处罚RMB1000元。
  李某民无证照市场销售我国明令禁止取代并终止市场销售的商品案
  2021年7月12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人员在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村某点查验发觉,该地方被李某民租用后在未办证的情形下,用以储存并市场销售一次性聚氨酯发泡塑料餐盒等产品,稽查人员当场破获33袋(每袋400只)的我国明令禁止取代一次性聚氨酯发泡塑料餐盒。
  被告方的个人行为违背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要求:“一切企业或本人不可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决策的要求,从业无证无照运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不可市场销售我国明令禁止取代并终止市场销售的设备和无效、霉变的商品”的要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依规勒令被告方终止市场销售我国明令禁止取代的商品,收走“一次性聚氨酯发泡塑料餐盒”33袋,没收违法所得RMB231元,处以处罚RMB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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