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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朱广伶)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来源:郑州天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22 15:02:17 关注: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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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22日讯 2019年10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队案〔2019〕25号。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朱广伶)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万迎水晶糖蒜26袋。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19〕2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朱广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4MA06G7Q716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口东商贸街口东卫生院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广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1202241972xxxx4229

联系电话:13502084×1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大张各庄村3区6排16号

2019年5月30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Z00149),报告显示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销售的万迎水晶糖蒜(产品名称:万迎水晶糖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9/01/12,生产厂家:天津市同旺食品厂)多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项主要包含: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2: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汪为保、刘铁峰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Z00149),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未售出的同批次万迎水晶糖蒜26袋,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队[2019]40530号)并送达当事人,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所售水晶糖蒜是2019年5月7日从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袋水晶糖蒜,每袋进价1.5元,上述水晶糖蒜共售出24袋(包含买样),每袋售价2元,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朱广伶的身份证,店员张双力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2.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张双力的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NO.Z00149)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验单编号:GC19120000111130088),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的事实情节。

3.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

司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

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4.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万迎水晶糖蒜的事实情节;

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万迎水晶糖蒜26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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